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1412号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宁路13号嘉义科技园8栋3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黄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林,上海段和段(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升骏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工业南路51号第四层D,实际经营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豪丰科技园二区四楼。
法定代表人:肖能沛。
被告:肖能沛,男,汉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深圳市升骏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肖能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案外人欧志玉于2016年11月7日就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33043××××.4)向本院提起专利权权属纠纷诉讼,本院已立案,案号为(2016)粤03民初2590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须以(2016)粤03民初2590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法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