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1473号原告:王雪丹,女,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系佛山市南海区统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设计部总监,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欧美艺铁艺制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法定代表人:左美红,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丹与被告宁波欧美艺铁艺制作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雪丹以与被告宁波欧美艺铁艺制作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雪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