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084号原告:许姜德,男,汉族,1968年8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位于广东省鹤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传锋,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高要市金利镇衡得顺五金厂。
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金利镇。
经营者:梁丽群,女,汉族,1965年4月29日出生,广东省高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彬,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许姜德诉被告高要市金利镇衡得顺五金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许姜德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姜德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许姜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