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6471号原告:酷趣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水头镇海联创业园DK29号。
法定代表人:林志源。
被告:深圳市白足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牛栏前大厦C516。
法定代表人:邢喜丹。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酷趣股份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白足鞋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酷趣股份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酷趣股份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酷趣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酷趣股份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