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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斌与广州广馨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美呈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110号
案件名称刘晓斌与广州广馨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美呈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晓斌;广州广馨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美呈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梦希蓝化妆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10号 原告:刘晓斌,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彬,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广馨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金钟横路****(部位:第**613)。

法定代表人:陈家华。

被告:广州美呈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太岗路**v> 法定代表人:余志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波,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梦希蓝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金钟横路**弘兴大厦第****房)。

法定代表人:卢少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波,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晓斌诉被告广州广馨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美呈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梦希蓝化妆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021年1月14日,原告刘晓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晓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晓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刘晓斌负担。

原告刘晓斌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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