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282号 原告:江西灸一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工业园西区盘龙路。
法定代表人:刘年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婧,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江区西西楠楠商贸部,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牡丹街39号12栋附34号。
经营者:胡征成,男,199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原告江西灸一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锦江区西西楠楠商贸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江西灸一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灸一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