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285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
委托代理人:肖菊。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被告:台州旺德福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镇健。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台州旺德福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