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39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琼花,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冬,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创科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乐社区骏丰大厦1303。
法定代表人:杨雪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创科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
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12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多预交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审判长 蒋 筱 熙审判员 王 媛 媛审判员 兰 诗 文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许逸楠(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