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86908号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刘春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奇,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营者:王丹。
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灵燕代理审判员 张 毅人民陪审员 孙宝祥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琳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