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8194号原告:高燕青,男,199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山东省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健威,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来善,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安芬,女,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乐清市。
被告:义乌市福进文具用品商行。
经营地址:浙江省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号商位。
经营者:刘斌斌,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乐清市。
(未到庭)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蒿伟,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燕青与被告陈安芬、义乌市福进文具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燕青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燕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高燕青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