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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抚顺在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辽04民初93号
案件名称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抚顺在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抚顺大商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民初93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

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大商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裕民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玮玉,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孙向峰,该公司员工。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公司)与被告抚顺大商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商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后。

原告华强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大商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抚顺大商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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