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民初93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
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大商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裕民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玮玉,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孙向峰,该公司员工。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公司)与被告抚顺大商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商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后。
原告华强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大商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抚顺大商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