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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巨星电池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凌佑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1364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巨星电池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凌佑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巨星电池有限公司,广州市凌佑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364号原告:东莞市巨星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科苑城科苑大道1号工业园区A栋3楼。

法定代表人:廖跃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祥,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萍,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凌佑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40号盛大国际汽车用品交易市场二层自编号B18-1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凌。

自然人股东:李志华。

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东莞市巨星电池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凌佑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446271.6、名称“多功能汽车移动电源(D18)”)纠纷一案后,被告广州市凌佑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志凌和股东李志华向本院提交了《企业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资产负债表》、《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报告》等材料,主张该司已于2016年7月6日被核准注销登记。

原告东莞市巨星电池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巨星电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巨星电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东莞市巨星电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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