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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与刘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渝0112民初21132号
案件名称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与刘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刘秀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21132号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周巷镇环城东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14472334-7。

法定代表人:景华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江北区玉带山200号盘溪农产品批发市场*****号,系唐彩扑克经营者,个人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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