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9297号原告:汝小飞,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姣,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国英,女,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系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E1-2993号商位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小飞与被告童国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小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汝小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