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11刑初676号公诉机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德铨,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县。
因本案于2016年2月23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4月28日被逮捕。
现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袁小宝、聂运锋,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光辉,男,1993年2月27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因本案于2016年2月23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公诉刑诉〔2016〕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德铨、刘光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德铨、刘光辉及辩护人袁小宝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底期间,被告人王德铨在未取得“飞利浦”、“PHILIPS”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浴霸、灯具等电器、外包装上使用上述商标,在其位于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新美村玉湾兜1号租房经营的“OUPUGNE专业光能照明”淘宝网店进行网上销售,至案发销售金额共计约870000元。
期间,被告人刘光辉明知被告人王德铨售假,仍为其打包并通过快递发货等。
在审理阶段,被告人王德铨的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10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德铨、刘光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接收证据清单、提取清单、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购��记录、支付宝账单详情截图、证明、照片、电话查询记录、车辆档案、未授权声明、报案材料、授权书、认证书、公证书、驰名商标批复、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商标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马某2心、张某1、张某2、邱某、周某的证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德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伙同被告人刘光辉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约870000元,属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德铨作用主要,是主犯;
被告人刘光辉作用次要,系从犯,对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德铨能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光辉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王德铨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德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2019年9月23日止。
)二、被告人刘光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