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民初345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山东鑫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莘县如家宾馆,住所地山东省莘县振兴街西首。
经营者:程海兰,女,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国锐,山东莘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莘县如家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莘县如家宾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