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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建江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杨聪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民辖终20号
案件名称泉州建江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杨聪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泉州建江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杨聪辉,福州市晋安区兴盛达汽车配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辖终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建江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灵源街道大山后村麒麟路。

法定代表人:叶建辉,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聪辉,男,汉族,1962年10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艳,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福州市晋安区兴盛达汽车配件店,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新东路***号晋安环保局大楼楼下第10间店。

经营者:张辉。

上诉人泉州建江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聪辉、原审被告福州市晋安区兴盛达汽车配件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初7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泉州建江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上诉认为:上诉人的经营地址在泉州的晋江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比较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请求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初735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案由为侵害专利权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且二被告的住所地分别在福州市晋安区、泉州市下辖的晋江市,依照法律规定,对晋安区、晋江市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现被上诉人选择对晋安区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上诉人主张将本案移送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更适宜的上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泉州建江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从珍代理审判员  张丹萍代理审判员  孙 艳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欧群山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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