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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大名县建平化妆品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4知民初165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大名县建平化妆品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大名县建平化妆品门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4知民初165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名县建平化妆品门市。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大名镇大名府路中段路北华洋美妆大名二店。

经营者:张爱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镝,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大名县建平化妆品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被告大名县建平化妆品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镝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4万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致力于天然绿色护肤的韩国化妆品品牌企业,原告是2009年在韩国创建“NATUREREPUBLIC”品牌,产品天然无刺激,因其优良的护肤效果深受消费者喜爱。

其“NATUREREPUBLIC”品牌产品2013年正式登陆中国市场,在中国有护肤、彩妆、护发、身体护理等六百余种产品,多款明星产品因质量上乘效果良好,在各大电商平台及线下门店热销,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原告系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于2013年5月7日注册,有效期限至2023年5月6日,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三类,包括润肤液;

美容面膜;

化妆品;

滋养霜等。

经过原告大量宣传投入,“NATUREREPUBLIC”品牌芦荟胶系列产品,于2014年荣获《韩国日报》大韩民国美丽产业大奖、2016年荣获AsiaBeautyAwards年度热销产品、并于2015、2016、2017连续三年荣获天猫金妆奖单品类大奖。

原告的“NATUREREPUBLIC”品牌芦荟胶系列产品自进入中国市场以来销量巨大,宣传的持续时间长,地域范围广,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随着原告“NATUREREPUBLIC”品牌知名度提升,市场上充斥大量假冒侵权产品,严重影响原告的品牌形象及损害原告经济利益。

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店铺中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产品,符合《商标法》第57条第一款“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规定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的行为同时降低了消费者对原告优质产品的体验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被告上述行为已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大名县建平化妆品门市答辩称,一、答辩人销售的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从天津众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进,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答辩人销售的涉案商品由邯郸市丛台区华洋美妆经营部供货,邯郸市丛台区华洋美妆经营部从天津众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进。

答辩人与邯郸市丛台区华洋美妆经营部同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同一人,即张爱华,二个体工商户为一体经营。

涉案化妆品是答辩人通过邯郸市丛台区华洋美妆经营部向天津众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人能够提供向上游购进产品的合法正规证明,因此具有合法来源,故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人民币40000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规定,侵权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被答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

被答辩人请求答辩人赔偿40000元侵权损失费用,但并未提供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因此,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40000元的损失赔偿费用因没有任何依据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即使答辩人真构成被答辩人认为的销售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答辩人的侵权所得毛利只有(39-16.5)*12=270元。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答辩人的侵权赔偿数额只有270元,原告起诉赔偿金额过高且没有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要求。

三、本案被答辩人不追究侵权产品的真正来源,专门向终端小店索赔,内有隐情,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滥诉。

本案涉案化妆品货品流向为:答辩人涉案化妆品是从天津众妆公司正规渠道购进,天津众妆公司从天津冠美商贸有限公司正规渠道购进:天津冠美商贸有限公司从青岛一品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正规渠道购进:而青岛-品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区总代理: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为本案被答辩人。

本案被答辩人是"NATUREREPUBLIC”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货品来源指向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本案被答辩人,而本案被答辩人却启动了诉讼。

本案被答辩人涉嫌利用商标法律地域性,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诉。

同时,正如原告所言,被告销售的商品和原告商标相同,原告认为是假货,为什么不启动“假冒商标”的刑事程序,追究幕后的生产者的法律责任,这个方式比民事侵权程序更有效果,更能保护权利人自己商标权益,但是权利人为什么不采纳,而是在全国发起近千起的商标侵权民事诉讼,其目的是利益之争,完全是化妆品行业的“视觉中国”事件。

另外结合本律师代理的河北相同近10起案件,只追门店索赔,不管产品来源,是否是串货之争,还是另有隐情不得而知。

请法院依法查明后依法判决。

四、本案向上涉及四级供应商(天津众妆天津冠美-青岛一品妆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为了查明产品流向情况,确定真正侵权来源,特申请追加一行三级供应商为本案被告,具体见《追加被告申请书》。

本案涉案化妆品供应链条完整清晰,各级供货商需要一级一级被追加到本案,确实理清案件脉络,才能找到本案侵权产品的来源,查清案件事实。

本案不是孤立案件,被答辩人发起的类案在全国有上千起,被答辩人试图通过法律地域性差别,单个门店销售主体证据取得困难,不易取得证据闭环链,来获取不当益,答辩人是通过合法进货渠道进货,答辩人的供货商也是通过合法途径进货。

可答辩人要想取得供货商的上级供货商相关证据确实不易,要想确实查清本案事实,依法确定真正的侵权人,恳请法院追加相关供货主体参加诉讼-详见《追加被告的申请书》。

五、答辩人所售涉案化妆品来源于青岛一品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而青岛一品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被答辩人总经销商,所售涉案化妆品产地韩国,来源指向被答辩人。

是不是被答辩人提供的涉案商品与注册商标本就有稍微差别(是否有锯齿)存疑。

要想查清此案被答辩人是否存在虚假诉讼,需要查验青岛一品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韩国相关企业订货单合同,看看是否还有其他厂商供货还是被答辩人一手导演了虚假诉讼,这也是向上追加三级经销商的真正目的。

答辩人作为一般个体户商家,青岛一品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被答辩人总经销商,所售商品指向被答辩人。

答辩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因为有合法来源不应该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注册证,用以证明原告依法拥有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专用权;

2.搜狐网站、凤凰网、中国网等门户网站报道NATUREREPUBLIC品牌获奖情况及消费者良好的产品使用反馈,用以证明原告因其产品质量上乘,护肤效果显著,2016亚洲第一品牌奖中荣获最佳韩妆品牌奖、天猫美容赏金奖等奖项,享有较高的声誉,品牌知名度大。

3.原告正品在淘宝、天猫、京东等线上电商平台产品销售规模,用以证明原告在淘宝、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正品销量巨大,广受市场好评。

4.(2020)苏眙证字第1486号侵权公证书,用以证明被告擅自销售假冒原告名义的商品,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质证意见为:对原告提交证据合法性真实性不持异议,公证地违反程序,不能证明商品侵犯商标权。

被告提交以下证据:1.销售单(天津众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用以证明邯郸市丛台区华洋美妆百货经营部向天津众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采购来源合法;

2.付款凭据,用以证明邯郸市丛台区华洋美妆百货经营部、被告的经营者张爱华向天津众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3.邯郸市丛台区华洋美妆百货经营部采购入库单,用以证明邯郸市丛台区华洋美妆百货经营部入库数量;

4.邯郸市丛台区华洋美妆百货经营部仓库调拨单,调拨至本案被告,用以证明被告入库涉案商品共12个;

5.邯郸市丛台区华洋美妆百货经营部营业执照副本,用以证明邯郸华洋化妆品店与本案被告为同一经营者;

6.邯郸市丛台区华洋美妆百货经营部经营者身份证明,用以证明邯郸市丛台区华洋美妆百货经营部与本案被告为同一经营者;

7.被告营业执照副本,用以证明邯郸市丛台区华洋美妆百货经营部与本案被告为同一经营者;

8.被告经营者负责人身份证明,用以证明邯郸市丛台区华洋美妆百货经营部与本案被告为同一经营者;

9.购买发票(天津众妆-天津冠美),用以证明天津众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天津冠美商贸有限公司采购货源;

10.付款回单(天津众妆-天津冠美),用以证明天津众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天津冠美商贸有限公司付款;

11.购买发票(天津冠美-青岛一品妆)及授权书,用以证明天津冠美商贸有限公司向青岛一品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采购货源;

12.报关单,用以证明青岛一品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从韩国进货报关情况;

13.检验检疫证明,用以证明青岛一品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从韩国进货报关检验检疫情况;

1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用以证明青岛一品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从韩国进货报关情况;

15.涉案产品外观照片,用以证明涉案商品是本案原告生产,青岛一品妆总经销;

16.化妆品行业有关本商标涉诉千件网络截图,用以证明原告具有千余件商标案件,存在恶意诉讼、滥诉的行为;

17.北大法宝网络截图信息,用以证明原告起诉千余件商标案件,存在恶意诉讼的行为。

原告质证意见为被告提供的所经销的商品不能证明是供货商的商品,被告所提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应追加其他被告。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的注册人为株式会社自然共和国,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水;

化妆洗液;

润肤液;

美容面膜、化妆品、滋养霜(化妆品)等。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

2013年8月19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株式会社纳益基尔。

2013年11月4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2020年6月10日,江苏省盱眙县公证处依申请到位于邯郸市大名县的某门市(门市门头含有“华洋大名二店”的字样)进行公证取证,购买标识有“NATUREREPUBLIC”字样的商品一件,并对该商品及获得的购物袋进行了封存,对上述地点、购买商品过程以及封存情况进行拍照。

江苏省盱眙县公证处为此出具(2020)苏眙证字第1485号公证书,后附上述照片打印页及支付结果截屏。

当庭拆封公证封存实物后得一盒芦荟胶。

芦荟胶圆盒的盒面印有“NATUREREPUBLIC”字样,底部印有产品到期时间和条形码;

芦荟胶圆盒侧面附有纸质标签,标签上列明商品的具体信息:商品名(纳益其尔芦荟舒缓保湿凝胶)、成分、净含量、生产商(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等。

将公证封存的芦荟胶与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正品芦荟胶比对,正品芦荟胶的瓶盖右下角圆形图案标签里有个芦荟花形状的图案,叶状图案里有锯齿状,其中一片叶子有钩形线段,该图案系防伪标识,而公证封存的芦荟胶瓶盖虽有类似的图案,但叶状图案里没有锯齿状,同样位置的叶子没有钩形线段。

2014年6月24日被告注册成立,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化妆品零售。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主张为维权支出了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如构成侵权,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是大韩民国注册成立的公司,本案系涉外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故本案应适用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合法取得了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该商标尚在保护期限内,核准使用的商品包括润肤液、粉底、防晒霜、滋养霜、化妆品等,因此,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润肤液、粉底、防晒霜、滋养霜、化妆品类商品中享有的涉案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NatureRepublic与第1049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相同。

被诉侵权产品在同种商品的瓶贴中使用与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属于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

大名县建平化妆品门市销售涉案侵权商品,属于侵害原吿注册商标专用权。

大名县建平化妆品门市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大名县建平化妆品门市要求追加天津众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冠美商贸有限公司、青岛一品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的主张,经审查,天津众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冠美商贸有限公司、青岛一品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并非本案中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

因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和大名县建平化妆品门市因侵权所获利益,另,鉴于新冠疫情及相关防控措施对经济形势的影响等因素,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大名县建平化妆品门市侵权行为的情节、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及疫情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6000元。

综上所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大名县建平化妆品门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大名县建平化妆品门市赔偿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6000元;

三、驳回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680元,由大名县建平化妆品门市负担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大名县建平化妆品门市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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