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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前敏罚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202执357号
案件名称罗前敏罚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前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02执357号移送部门: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罗前敏,女,1983年1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执行人罗前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处罚金一案,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的(2020)苏12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该刑事判决书判决:“罗前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4日起至2022年9月23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风险提示告知书、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

本院就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下列执行措施:1、2021年1月22日,本院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地税及网络购物地址等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上述财产可供执行。

2、2021年1月22日、1月25日、3月31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其他金融产品、工商登记情况及股权持有等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上述财产可供执行。

3、2021年1月2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21年3月24日,本院发布了针对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令。

5、2021年2月4日、3月30日,本院委托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等财产可供执行。

6、2021年4月1日,本院委托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7、2021年4月25日,本院委托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的车辆,该院于2021年4月27日查封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查封期限2年。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本院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上述情况,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12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罗前敏缴纳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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