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92民初1249号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兴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王宜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系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系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宇,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雷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