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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宏斌罚金、假冒注册商标罪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202执358号
案件名称曹宏斌罚金、假冒注册商标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曹宏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02执358号移送部门: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曹宏斌,男,1985年4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曹宏斌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罚金一案,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的(2020)苏12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曹宏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因被执行人曹宏斌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风险提示告知书、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就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下列执行措施:1、2021年1月22日,本院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证券、其他金融产品、工商登记情况及股权持有、公积金、地税、网络购物地址等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上述财产可供执行。

2、2021年1月23日、1月25日、4月21,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其他金融产品、工商登记等情况,于2021年1月27日冻结被执行人曹宏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温州市汤家桥营业所及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双屿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1年,本院扣划上述银行账户存款2021年4月21日合计人民币4290.89元,并上交国库。

2021年2月4日,本院委托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的车辆,该院于2021年2月5日查封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查封期限2年。

被执行人名下无上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2021年2月5日、4月20日,本院委托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4、2021年4月20日,本院委托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5、2021年4月2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针对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令。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除冻结的银行账户及查封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银行账户存款本院已扣划并上缴国库。

车辆因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鉴于上述情况,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12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曹宏斌缴纳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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