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民初600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允豪,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芬,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燎原阳光灯具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建冲。
被告:南宁纵横时代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汉高,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琴敏,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
原告孔玮与被告南宁燎原阳光灯具照明有限公司、被告南宁纵横时代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孔玮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孔玮负担(原告孔玮已预交受理费19200元,因变更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变更为230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1150元。
余款180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孔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