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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米蓝派电子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06民初24700号
案件名称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米蓝派电子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石岩米蓝派电子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4700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

委托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伍素贞,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米蓝派电子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上屋大道北220号旺达旺工业园C栋3楼。

经营者李秀梅,女,汉族,1982年9月20日出生,户籍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米蓝派电子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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