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1070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南京易茗璐百货店,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号曙光大酒店*楼。
经营者:王石海,男,汉族,1964年3月23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易茗璐百货店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2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南京易茗璐百货店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表示其与烟台张裕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京易茗璐百货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京易茗璐百货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不再履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303元,由上诉人南京易茗璐百货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