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3511号原告: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青洋北路227号。
法定代表人陆克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燕早,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既济电力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利济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夏金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冬锋,该公司员工。
被告:魏鹏,男,系经营地址为武汉市硚口区(既济电力商城)1楼B区18号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本院审理的原告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魏鹏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青龙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8元,减半收取324元,由原告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