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465号之一原告:李铭,男,汉族,1984年6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天门市,委托代理人:刘龙彦,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龙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长平路**号南通天安数码城*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周玉明。
委托代理人:顾晓宁,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丹丹,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号*幢*楼***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余蕾,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铭与被告南通龙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
2017年1月5日,原告李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铭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00元,由原告李铭负担。
原告李铭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