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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岳麓区虹仪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104民初7057号
案件名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岳麓区虹仪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虹仪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7057号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伍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凯,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聪亮,男,汉族,1987年11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

系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虹仪百货店,经营地址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谭石路104号1楼2号。

经营者李娜,女,汉族,1986年01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华容县。

委托代理人:胡友良,女,汉族,1957年12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望城县。

系李娜的婆婆。

(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岳麓区虹仪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并执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虹仪百货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虹仪百货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谢伊妮人民陪审员  周晓玲人民陪审员  徐佑珍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昭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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