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8439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67号10G之三。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强,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江区滕俊达美容用品经营部。
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梨花街8号名望大厦1楼B区31号。
经营者:曾南英,女,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锦江区滕俊达美容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