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615号原告:广东泽浩棒棒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广东泽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谢益长,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谊佳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王维莹,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林,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泽浩棒棒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谊佳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泽浩棒棒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泽浩棒棒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广东泽浩棒棒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