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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安宁与台州芒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1民初293号之一
案件名称孔安宁与台州芒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安宁,台州芒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293号之一原告:孔安宁,男,汉族,1982年9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代理人:厉明侠、陈斌,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芒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西城街道东路村(黄岩青年人才创业孵化园C03号)。

法定代表人:陈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米良、蔡正保,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光彪,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安宁为与被告台州芒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所涉实用新型专利涉及无效宣告程序,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依法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2016年12月30日,本院恢复本案诉讼。

2017年1月3日,原告孔安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安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安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孔安宁负担。

原告孔安宁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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