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知民初24号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校场东路1467号金海大厦2幢308室301号。
法定代表人:詹安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中县卓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城南开发区东干道。
法定代表人:蒋俊伟。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资中县卓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按照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记载的送达地址,向原告邮寄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