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民初255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珞珞,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震,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罗县好如佳商务宾馆,原平罗县城星海花园好如家商务宾馆,经营场所:平罗县。
经营者:王超凡,男,199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好如佳商务宾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愿愿,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平罗县好如佳商务宾馆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2262.5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学军审判员闫莉审判员孙翔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书记员董春祥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