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63号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荷兰阿纳姆维尔佩维格大街76号。
法定代表人:朱莉﹒安妮﹒弗格斯,彼得﹒约翰尼斯﹒特奥多普鲁﹒阿尔费林克,公司知识产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海燕,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霖,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祖根,男,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郫县。
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克苏诺贝尔公司)与被告杨祖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受理立案。
原告阿克苏诺贝尔公司诉请判令被告杨祖根: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赔偿经济损失79000元,包括阿克苏诺贝尔公司为调查和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
事实与理由:阿克苏诺贝尔公司系全球最大的油漆和涂料生产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在中国注册有“多乐士”、“DULUX”及“多乐士”等文字或图文组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第2类包括油漆等商品。
多乐士品牌的产品在中国涂料油漆市场具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也是中国最受用户关注的涂料油漆品牌之一;
且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2011年“DULUX”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15年4月,阿克苏诺贝尔公司发现杨祖根销售假冒“多乐士”、“DULUX”品牌的油漆产品,遂向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
经检查,杨祖根在郫县郫筒镇望丛中路535号瑞兴建材装饰经营点销售假冒多乐士油漆29桶。
杨祖根的上述行为侵犯了阿克苏诺贝尔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阿克苏诺贝尔公司起诉称,被告杨祖根在位于郫县××镇的瑞兴建材装饰经营点销售了侵犯其多乐士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油漆商品,并要求杨祖根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7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14年5月施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及《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郫县人民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及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地均位于郫县内,而涉案诉讼标的未超过50万元,则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郫县人民法院,并非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规定,则本案应移送郫县人民法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