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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董某某2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冀0633刑初145号
案件名称董某某、董某某2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易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董某某,董某某2,李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3刑初14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为河北省易县。

2016年6月18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依法逮捕。

现押于易县看守所。

辩护人冯鑫玉,河北鑫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某某2,男,199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为河北省易县。

2016年5月13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依法逮捕。

2016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为河北省易县。

2016年5月13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依法逮捕。

2016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以易检刑诉[2016]第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董某某2、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复兴、米春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董某某2、李某某、被告人董某某的辩护人冯鑫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农历2月份以来,被告人董某某购买制造假酒原料、加工设备、包装纸箱等物品并组织被告人董某某2、李某某、王某2(在逃)等人在本村董某的住宅内,假冒“老村长”、“牛栏山陈酿”、“泸州老窖二曲”、“板城烧锅”、“双沟大曲”、“红星二锅头”、“一旦粮二锅头”等白酒的注册商标灌装白酒予以销售。

案发后现场扣押假冒白酒共计1322箱,经价格鉴定价值为162632元。

另自2016年2月份以来,董某某共销售假冒商标的白酒1295箱,经鉴定销售价值185530元,共计非法经营数额为348162元。

被告人董某某违法所得51910元,案发后已上缴。

另查明,被告人董某某在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董某、龙某、王某1、倪某等证人证言,河北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易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检验报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董某某2、李某某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生产厂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董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案发后,董某某积极上缴违法所得情节,量刑是应予考量。

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董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董某某2、李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

对被告人董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系初犯,犯罪活动时间短,非法获利数额较小,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董某某2、李某某提出的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

综合考量全案三被告人犯罪情节、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后果等情节,对被告人董某某、董某某2、李某某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并实行社区矫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董某某2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对查封扣押的板城烧锅酒98箱、双沟大曲白酒74箱、红星二锅头白酒10箱、泸州老窖二曲白酒67箱、牛栏山陈酿白酒728箱、老村长吉祥一号白酒20箱、老村长香满堂白酒188箱、一旦粮二锅头白酒16箱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五、扣押的瓶盖、内垫、酒盒、做酒加工机器、白色塑料桶、酒箱、厢式货车一辆、瑞风汽车一辆(车牌号京G×××××)等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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