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刑初11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甲,出生地广东省海丰县,户籍地广东省海丰县。
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廖纪源、林丽蓉,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乙,出生地广东省海丰县,户籍地广东省海丰县。
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镇彬,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及辩护人廖纪源、陈镇彬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起,被告人马某甲在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8号兴发广场(二期)F座137号铺开设广州嘉美百货调配商行,销售假冒多芬、澳宝、海飞丝、潘婷、飘柔、沙宣等注册商标的洗发水和沐浴露;
并雇佣被告人马某乙到广州市越秀区一德路一带推销上述产品,及管理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金钟横路机场东门自编10号金茂大楼B栋204房、302B房的仓库。
2016年10月18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嘉美百货调配商行将被告人马某甲抓获归案,起获《出货单》64张、“多芬”标签6104张、假冒澳宝、多芬注册商标的沐浴露及洗发水19瓶、多芬沐浴露(韩版)4瓶、多芬洗发水(泰版)18瓶、海伦仙度丝洗发水4瓶。
后去至仓库将被告人马某乙抓获归案,起获假冒多芬、澳宝、海飞丝、潘婷、飘柔、沙宣注册商标的沐浴露及洗发水2170瓶、套装328套,OLAY沐浴露(美版)1690瓶,OLAY沐浴露(港版)499瓶,舒肤佳沐浴露(美版)162瓶,海伦仙度丝洗发水9套。
经广州市越秀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其中假冒澳宝注册商标的沐浴露158瓶价值共计4665元。
经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检验,2016年7月4日至10月13日期间,广州嘉美百货调配商行共销售假冒澳宝、多芬等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241447.5元。
截止2017年1月12日,涉案多芬、澳宝、海飞丝、潘婷、飘柔、沙宣等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洗发水和沐浴露等。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缴获的涉案物品照片、销售单据,案发现场照片,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涉案经营场地的租赁合同,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通话记录清单,涉案被侵权单位出具的委托书、商标注册书证、鉴定证明、价格证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流花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附案说明,现场勘验笔录,证人余某、马某丙、马某丁、庄某的证言,证人黎某、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的供述,广州市越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越价认定[2016]59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大同检字[2016]100号司法鉴定检验意见,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马某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予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的相关罪轻辩护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被告人马某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沐浴露、洗发水及“多芬”标签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