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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晋江市陈埭镇大黄蜂童鞋店、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5民初1821号
案件名称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晋江市陈埭镇大黄蜂童鞋店、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晋江市陈埭镇大黄蜂童鞋店,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1821号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东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世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辉,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萍达,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陈埭镇大黄蜂童鞋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溪边村七一中路***号。

经营者:丁明月。

被告: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

法定代表人:丁思文,执行董事。

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陈埭镇大黄蜂童鞋店、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

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郑程辉审判员  张东亚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黄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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