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1054号之一原告:宁波菲仕电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普陀山路55号。
法定代表人:任文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华,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柯南,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兴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金华,杭州千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飞,宁波市鄞州盛飞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菲仕电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兴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菲仕电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菲仕电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共计6170元,由原告宁波菲仕电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