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2765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61565942,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贝贝,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雷,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东南街道卡秀歌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1MA1NK2FW1R,经营,经营地江苏省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南大道**div> 负责人:林志超,男,汉族,1980年9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系常熟市东南街道卡秀歌厅工商登记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顺勇,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韡骅,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东南街道卡秀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东南街道卡秀歌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东南街道卡秀歌厅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东南街道卡秀歌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