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5507号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中心街285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眭花琴,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月城吉麦隆副食百货花园路店,注册号320281601191586,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月城镇花园路**号。
经营者:承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胜,男,1971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系该店职员。
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月城吉麦隆副食百货花园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