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128号原告:中山市福瑞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XX。
法定代表人:张海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山市雅润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XX。
法定代表人:王会芳,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岳刚,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政华,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芦道宾,广东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福瑞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雅润卫浴有限公司、李岳刚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福瑞卫浴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中山市福瑞卫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