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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顺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豫01民初1995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顺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顺祥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199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环,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美,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顺祥超市,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号院*号楼**层*号。

经营者刘继伟,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专探乡赵高庄村委*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戈,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运,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顺祥超市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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