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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向东与深圳市东宝声科技有限公司吴源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2217号
案件名称刘向东与深圳市东宝声科技有限公司吴源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向东,深圳市东宝声科技有限公司,吴源娇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217号原告:刘向东,男,汉族,1979年01月0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浠,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东宝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38号爱华大厦18楼1813。

法定代表人:吴源娇。

被告:吴源娇,女,汉族,1987年5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刘向东诉被告深圳市东宝声科技有限公司、吴源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刘向东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向东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由原告刘向东交纳,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剩余部分退回原告刘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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