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终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广,男,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委托代理人:黄文忠、谭军峰,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升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世海。
上诉人李广为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升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经查,原审法院于2016年2月18日向李广的委托代理人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和《上诉须知》,告知其于提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须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说明:不服一审判决全部的,按一审判决确定的案件受理费数额交纳;
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应当在上诉状中明确上诉请求的具体金额,按照该请求数额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逾期交费或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无在交费期限内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本院将依照有关规定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2016年9月21日,原审法院再次向李广的委托代理人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逾期不交,本院将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至今未收到李广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或缓(减、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李广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广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