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1206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号新东海商业中心**楼****室。
公司编号:1996555。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国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柯桥区兰亭宜佳超市。
经营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娄宫村秀竹园*幢。
经营者:谢伟文,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夷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兰亭宜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