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818号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金帆街966号金帆孵化基地3#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翔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新,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江县胜趣日用品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东山路**号*楼。
经营者:徐晓勇。
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浦江县胜趣日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