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刑终39号原公诉机关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X权,男,1970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现住吉林省长春市。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6月4日被传唤归案,6月5日被刑事拘留,7月11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孙X,男,1983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中共党员,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8月2日被抓获归案,8月8日被刑事拘留,8月31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孙X超,男,1986年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现住吉林省长春市。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6月3日被抓获归案,6月5日被刑事拘留,7月11日被依法逮捕。
现已刑满释放。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X、蔡X权、孙X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辽1004刑初110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蔡X权不服,提出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X权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蔡X权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X权撤回上诉。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004刑初11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