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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新浦区巨龙社区兆君烟酒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7民初11号
案件名称11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新浦区巨龙社区兆君烟酒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新浦区巨龙社区兆君烟酒百货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初1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新浦区巨龙社区兆君烟酒百货超市。

经营者:程兆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善武,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新浦区巨龙社区兆君烟酒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忻 越审 判 员 林 龙代理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雪竹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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