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207号原告:梁国全,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礼军,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明盛门窗配件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河西溪头村土名“大氹”厂房*号。
经营者:黎灿光。
被告:黎灿光,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
本院受理原告梁国全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明盛门窗配件厂、黎灿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405271.1,外观设计名称“金属门窗配件(角码)”)纠纷一案后,原告梁国全于2017年1月12日以其已与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国全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国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梁国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