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1087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三乡镇美权商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雍陌村西堡下街。
经营者:刘美权,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东县。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三乡镇美权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