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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向菊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05民初182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向菊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菊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民初18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菊平,女,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秭归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泰(经营者向菊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天泰(经营者向菊平)于2015年12月10日注销了工商登记,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被告为向菊平,并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被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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